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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党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2-07-07 15:17:14 责任编辑:协会商会

省社组党发〔2022〕16号

 

关于印发《全省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党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省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

经23次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省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党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

 

全省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党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党费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来源

省委办公厅2016年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6〕53号)第20条“强化基础保障”中规定:“各级党委留存党费的支出,每年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

二、使用额度

1. 每个行业协会商会联合党委每年党费使用额度为2万元。

2. 每个行业协会商会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党费使用额度为0.2万元。

3. 每个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0.5万元。

三、使用方式

1. 已建立独立的党费专用账户的,直接拨付至党费专用账户,收到拨付款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依据党费使用规定和范围管理使用。

2. 没有建立独立的党费专用账户的,由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代管,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在额度范围内结合自身党建工作需要在党费使用范围内使用;超出使用额度的,报送党费使用需求和计划,由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统筹安排。

3. 年度党费使用额度没有使用或有结余的,年底统一清零,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4. 因不发挥作用、失联等原因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异常名录的或正在办理注销、撤销等手续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在党费拨付使用范围内。

四、使用范围

依据中组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 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奖牌、奖章、荣誉证书、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

4. 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所需费用。

6.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7. 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五、党费管理

1. 坚持党费使用原则。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 严格专款专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结合党建工作需求,根据年度党费拨付额度,认真研究具体使用方案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做到专款专用,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列支。

3. 加强使用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建立党费使用账本,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手续完备、登记准确、账款相符、账目清晰、归类存档。

4. 强化检查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应当每年向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5. 加强党组织和党员日常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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