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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协会商会 时间:2022-11-23 16:57:21 责任编辑:协会商会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部起草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xd2022@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民政部

2022年11月3日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年检目的】为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检定义】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团体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等情况实施检查并出具相应结论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依据《条例》规定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

第四条【管理体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其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年检工作。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指导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检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其年检工作。

第五条【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书接受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三)登记事项变更和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四)章程修改和履行核准手续情况;

(五)负责人变动和履行备案手续情况;

(六)换届情况以及有关会议召开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人员情况;

(八)机构设置情况;

(九)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十)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十一)上年度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接受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年检填报和报送】社会团体应当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根据有关规定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接收要求】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二)应当内容完整、无缺漏项;

(三)按规定需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或者监督检查的,还应当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或者监督检查意见。

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接收,按照不参加年检处理。

第八条【材料要求】社会团体对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有虚假填报、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应按职责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结合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情况,出具清晰明确、依据准确的初审意见。

第十条【检查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对所有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进行书面检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就有关事项提供说明或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年检结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结合年度工作报告书检查情况,有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或者监督检查意见,以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对社会团体作出相应年检结论。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二条【一票否决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者开展党建工作的;

(三)在上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的;

(六)因相关责任事故引发重大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或者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二)未按章程规定进行换届或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三)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四)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

(五)违反有关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六)财务管理或者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情形的;

(七)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或者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开展活动的;

(九)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十)未按登记管理机关整改要求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合格情形】登记管理机关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或者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第十五条【制度衔接】社会团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查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通过年检予以处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结论。

第十六条【结论调整】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后,发现社会团体前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影响年检结论情形的,可以对相应年度的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年检结论公布和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论。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作出年检结论,但一般不超过1个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年检盖章】社会团体应当于年检结论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更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时,应当保留上一个年度的年检结论。 

第十九条【年检整改】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需要整改的,应当向其发出整改通知,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执法衔接】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违反《条例》罚则有关规定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涉嫌违反其他部门法律法规情形的,依法向相关部门移交线索。

第二十一条【网上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方式开展年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格式文本】年度工作报告书的格式范本由民政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地方衔接】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国际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解释条款】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生效条款】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规范管理,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研究起草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制度建设滞后。实施社会团体年检,是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强化社会团体法律意识,促进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目前除《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外,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如何开展缺乏具体配套的政策依据,影响了社会团体年检和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二)社会团体年检工作重要性日益突显。近年来,社会团体年检已经和社会团体等级评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一系列制度挂钩,对社会团体日常运行的影响越来越大。通过制定《办法》规范年检工作开展,是确保年检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开展亟待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工作手段较单一、审查标准不明确、制度衔接不顺畅、工作开展缺乏统一指导、年检结论威慑力不足等问题,亟待通过《办法》制定出台予以加强和规范。

二、起草过程及立法原则

民政部党组对制定《办法》高度重视,将其列入民政部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前期,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党建工作机构,中国科协、教育部、工信部等37个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延续性原则。经过多年的实践,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在操作层面已经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因此,在《办法》起草过程中,着力将年检工作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以确保《办法》出台后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延续性和连贯性。二是前瞻性原则。在《办法》起草过程中,一方面依据《条例》现有规定进行制度设计,另一方面也适当参考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的方向性制度设计,保持一定的前瞻性。三是操作性原则。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具体操作层面的实务工作。因此,《办法》着力明确了年检工作程序、接收要求、时限及年检结论审核标准,丰富了年检工作手段,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增强了年检工作的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年检定义、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接收要求、初审要求、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年检整改等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了年检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等内容。《办法》规定了社会团体年检的定义,明确了年检工作的内涵;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和社会团体的实际需要,规定了上年度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都应当参加年检;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分级负责的年检工作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可以委托年检。(第二条至第四条)

(二)明确了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报送时限、接收和材料要求。《办法》规定年度工作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团体遵守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党建情况、登记事项变更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同时,明确了年度工作报告书的报送时限、接收和材料要求,从而规范了年检接收阶段的工作。(第五条至八条)

(三)明确和规范了年检工作程序。一是对年检审核、结论公布和公告、加盖印鉴等具体流程进行了规范。二是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应按职责对年度工作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七项职责的日常监管情况,出具初审结论。三是明确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工作报告书除了书面形式普检外,还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检查。四是赋予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会团体就有关事项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权力。五是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利用信息化方式开展年检工作的权力。(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四)规范了年检审查要求和审核标准。一是《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别,并分别明确了三种结论适用的情形。二是考虑到工作实践中存在社会团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通过年检予以处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结论。三是明确规定了年检结论作出后,发现社会团体前两个年度内存在影响年检结论情形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公告(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五)规定了年检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一是对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社会团体,要求其按规定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二是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社会团体,要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是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或存在违反《条例》罚则有关规定情形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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