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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联合党委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 时间:2023-08-22 09:11:39 责任编辑:协会商会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

现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联合党委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联合党委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隶属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联合党委是指由省直机关工委直接管理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按照“行业相近、业务相关”的原则组建的中国共产党各行业协会商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党委)。

第三条 联合党委党的关系直接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接受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业务指导。上级党组织为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

第四条  联合党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突出政治引领,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推动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引领行业协会商会党员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建与换届

 

第五条 联合党委的组建按照“行业相近、业务相关”的原则,一般依托一个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党建工作基础较好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吸收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组建。对未建立党支部的行业协会商会,由上级党组织明确纳入联合党委工作覆盖范围。

第六条 联合党委的组建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行业性质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分类,研究确定各个类别组建的联合党委名称和范围。

(二)由纳入联合党委组建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组建筹备工作组,召开筹备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组建方案。

(三)由行业协会商会党支部推荐联合党委牵头单位和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未建立党支部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征询所指导的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后推荐),提交筹备工作组审核。

(四)筹备工作组按照不低于120%的比例确定联合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审定。

(五)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对推荐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在征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意见后,研究确定正式候选人。

(六)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联合党委委员。

(七)召开联合党委委员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明确委员分工职责。

(八)将选举结果报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审核批准。

第七条 联合党委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组织实施。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八条 联合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委员。根据联合党委的规模大小,联合党委委员一般由5~11人组成。

第九条 联合党委委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一般应有3年以上党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条 联合党委书记一般由牵头成立联合党委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书记担任。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书记中没有适合联合党委书记人选的,由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推荐,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二条 联合党委办公室设在牵头成立联合党委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十三条 联合党委办公室要配备兼职党务工作者,一般从联合党委所属的行业协会商会中产生。有条件的联合党委,应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十四条 联合党委委员的届中调整一般由联合党委向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提交申请,经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审批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委员变动报告审批制度,对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联合党委委员的,经联合党委申请,由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研究决定。也可由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作出调整使用意见。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联合党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指导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省委的工作要求,团结凝聚党员群众,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二)研究制定加强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规划、制度和措施,督促抓好落实。

(三)了解和掌握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情况,建立党建工作基础台账,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四)指导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党支部的组建、换届、撤销、合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五)对未建立党支部的所属行业协会商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党建工作,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跟踪服务和考察考核。

(六)制定党员发展计划,指导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考察、预审,报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审批。

(七)所属行业协会商会申请换届和届中增选、补选、改选时,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的政治审核的初审工作,并向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报告初审建议。

(八)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引导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学习交流、对接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发展,引领行业协会商会在推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积极发挥作用。

(九)负责对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现、培养和选树党建引领作用发挥较好、行业特色突出的典型。

(十)承担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联合党委书记主持联合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合党委会议,组织联合党委活动,签发联合党委文件。

联合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委员根据联合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联合党委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联合党委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主持联合党委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联合党委委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九条 联合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 联合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联合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议题由联合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联合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联合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联合党委委员。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联合党委委员及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上级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委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联合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联合党委应当督促推动所属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联合党委决策。联合党委委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联合党委决策贯彻落实。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负责对联合党委的日常管理、党建考核以及对联合党委委员的教育培训监督考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联合党委每半年向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报告一次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拨付党费支持联合党委开展党的工作,党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党费的使用范围执行。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为联合党委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地支持。

第二十八条 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根据日常掌握和考察考核情况,对联合党委集体和委员进行评选表彰。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九条 建立联合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根据需要可以听取联合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三十条 联合党委及其成员执行党内法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 联合党委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或者在其他联合党委委员出现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联合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联合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联合党委委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联合党委委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由省直机关工委直接管理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组建的联合党委。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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