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
来源:     2022/04/1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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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

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6〕5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隶属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组通字〔2017〕22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黑民发〔2016〕172号)和《黑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意见(试行)》(黑民规〔20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黑龙江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名单》并已将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党建工作移交至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省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负责人人选审核侧重于政治审核,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申请换届和届中增选负责人时,负责人人选应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

第六条  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由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负责。

第七条  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人选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九条  在职公务员不得作为负责人人选。

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确属工作需要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条  按照“重点人员重点审核”的原则,对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人选采取实地审核和材料审核两种方式进行,对副会长(副理事长)人选采取材料审核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审核对象均需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和届中调整,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报送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负责人人选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XX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请示》或《关于届中调整XX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请示》;

(二)《XX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名册》;

(三)《XX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呈报表》;

(四)提出负责人人选的相关会议纪要;

(五)《个人承诺书》;

(六)《个人信用报告》;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领导干部兼任负责人人选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意见。

第十四条  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请。行业协会商会在申请换届和届中增选负责人时,将请示文件和相关材料,报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

(二)初审查验。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查阅材料的方式对负责人人选进行初审,确认行业协会商会报送的材料完整准确。

(三)征求意见。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对初审合格的负责人人选征求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意见。

(四)分类审核。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负责人人选进行分类审核。

(五)审核批复。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对负责人人选进行核准批复。

(六)会议选举。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在15日内报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

(七)审查备案。根据前期核准意见,选举结果与候选人人选一致的,对选举结果予以认可,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作为负责人人选: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基本任职条件的;

(二)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的;

(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为不适宜作为负责人人选的。

第十六条  中省直各单位业务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审核,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审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X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名册

2. XX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呈报表

3. 个人承诺书

附件.doc

责任编辑:协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