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省直机关工委印发了《省直部门机关纪委纪律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委新发布的政策法规,在省直工发〔2017〕47号文件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修订完善,为省直各部门机关纪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供基本遵循,为推进省直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办法》共10章40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会、中央纪委全会精神,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充分体现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准确性。
《办法》对机关纪委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能作出规定,明确“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省直部门,应当同时设立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纪检工作机构”,要求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提名前与纪检监察工委沟通,报省直机关工委批准。关于机关纪委人员配备,经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同意,机关纪委书记可以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也可以由处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纪委工作人员按照机关工作人员总数提出明确配备指导意见。同时,《办法》对机关纪委主要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机关纪委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监督,坚决防治“灯下黑”,对不适宜从事纪检工作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确保纪检干部队伍纯洁性。
《办法》强调“坚持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纪检监察工委领导为主”,要求“机关纪委每半年向纪检监察工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机关纪委书记每年底向纪检监察工委述职”。严格落实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制度,压实机关纪委监督责任的同时,督促机关纪委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
《办法》对机关纪委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在线索处置环节,明确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和处置工作程序;在谈话函询环节,规定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谈话安全、制作谈话笔录、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谈话函询情况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说明;在初步核实环节,规定经严格审批启动初步核实程序,对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核,经综合分析细致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在立案审查环节,突出强调党委对审查工作的领导,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管措施使用,强调审查纪律,规定机关纪委书记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等方式,加强对审查全过程的监督;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定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审查与审理相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格依规依纪审核把关。通过规范监督执纪程序,把纪检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履职尽责,实现新时代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还结合《黑龙江省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工作程序,并要求给予省直部门党组管理的处级党员党纪处分、科级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机关纪委向纪检监察工委备案。
省直各部门机关纪委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办法》,提高政治能力,增强专业能力,强化程序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确保纪检工作始终在制度轨道上运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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