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监委关于监察机关(机构)之间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的有关要求,地方监委委托与其没有隶属关系的监察机关协助收集证据材料的,应当出具相关措施文书和《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监察机关使用委托方的措施文书并以委托方名义开展调查工作,收集的证据材料全部转交委托方,其中,若受托方收到委托方通过专用内网邮箱或者电传发来的相关措施文书和《委托调查函》的,应当在委托方的措施文书上加盖受托方印章后办理;若系商请采取谈话、询问、讯问、搜查、留置措施的,委托方应当派员持相关措施文书原件赴受托方办理。地方监委商请与其没有隶属关系的监察机关提供一般性协助的,应当出具相关措施文书和《商请协助采取措施函》,并派员赴受托方办理。
文章来源:由《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实务问答》一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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