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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2-27 17:32:11 责任编辑:协会商会

黑民规〔2017〕11号

各有关市(地),省委各有关部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实施以来,在黑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的统一指导和统筹协调下,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黑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和规范建设实施方案》(黑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稳妥推进脱钩试点,改革总体进展顺利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序加快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进度

(一)按期完成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任务。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脱钩试点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实施方案》及《黑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第二批脱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脱联组办〔2017〕1号)的要求,按时向省民政厅提交试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方案及“五分离”事项审核文件,确保按时完成第二批脱钩试点任务。

(二)加快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各市(地)、县(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关于做好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联组办〔2016〕60号)要求,明确各业务主管单位主体责任,积极部署,督查进度,保证市县(区)行业协会商会试点数量、覆盖面两个指标完成情况符合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第二批脱钩试点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试点进度严重滞后,试点数量不符合要求,业务主管单位“甩膀子”、“撂挑子”、不履行试点主体责任等问题,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二、妥善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问题

(一)清理任职兼职公务员。各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关于“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的具体要求,对在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性清理。其他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暂不纳入此次脱钩改革清理范围,如有其他规定对此进行规范,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退(离)休干部兼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严格按《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党建工作人员相关政策规定。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行业协会商会从事党建工作是否需要清理、能否获取薪酬、工作经费如何列支、差旅费如何开支等问题,可参考《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中央组织部2015年9月21日印发的第54期《组工通讯》,附后)有关内容。

(四)确保行业协会商会按期换届、正常运行。有序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做好换届调整工作,完善内部治理。已与原业务主管单位脱钩的,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要尽职履责,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程序换届、及时调整负责人,确保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尚未参加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暂按现行体制开展日常管理,不得拖延换届工作。

三、更加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一)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联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加大向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对于行业规划发展、产业升级、企业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工作,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发展、技术革新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广泛利用政府各类平台媒介,集中挖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信息数据归集共享、行业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鼓励探索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合作机制,畅通信息互通渠道。

(三)做好经验总结与推广。各相关部门、各地区要突出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各自工作的结合点,分类施策。在扎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各项任务中总结推广经验,强化对改革亮点的典型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快在省内形成示范效应,推动脱钩工作实现新突破。

四、切实加强综合监管,积极改善综合服务

(一)确保脱钩不脱管、不脱联系、不脱服务。各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民政、发改、财政、税务、人社、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黑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意见(试行)》(黑民规〔2017〕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主动作为,履职尽责,不互相推诿、不拖拉扯皮,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各项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保证脱钩不脱管,不留监管空档期。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联系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及时回应行业协会商会关于业务、政策等咨询与需求,相关负责机构和联系方式须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并向省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报备,确保事情有人办,问题有人管。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适当形式将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便于行业管理部门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实际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录并有效指导与监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及时处理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登记管理等方面政策咨询,定期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培训会议、工作交流等活动。

(二)确保脱钩后相关政策事项衔接顺畅。各市(地)、县(区)脱钩联合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当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人社、外事等部门协调对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党组织关系、人员档案、社会保险、外事审批管理等事项衔接顺畅,避免出现管理空白。

(三)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时传达学习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向行业协会商会传达学习中央文件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召开专题会议、集体阅读等方式,做好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文件传达和学习工作;党建工作机构要及时召开党组织书记会议,组织向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传达学习中央文件;登记管理部门要适时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培训,集中进行中央相关文件学习。

五、规范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资产

(一)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6〕6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通知》(黑财资〔2016〕18号)要求,做好试点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清查工作,清查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对资产清查核实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资产管理程序与方式。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核实结果,原业务主管单位要与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商制定过渡期(2015年至2017年底)国有资产使用方案,经清查核实的资产原则上继续由该行业协会商会使用,不再履行报批程序。过渡期内资产管理方式不变,原业务主管单位仍然承担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职责,资产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17〕8号),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

(四)规范会计核算,落实审计监督。结合行业协会商会特点,体现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区别,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五)做好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2017年底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管发〔2016〕1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各部门要按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经核准的行政办公用房腾退使用方案,推进纳入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

六、加强和完善党建、外事、人事等日常管理

(一)从严从实抓好党建工作。各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理顺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隶属关系,做好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党建衔接工作。各级党建工作机构要扎实推进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程序和工作方法,强化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不断推进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明确外事管理细则。省及各地组织、外事、发改、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外事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外发〔2015〕47号)规定相应制定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管理工作试行细则,明确本级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在脱钩后执行外事工作任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便于行业协会商会正常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三)完善人事和薪酬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在脱钩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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