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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指导员派驻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1-04-02 12:34:39 责任编辑: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要求,有效解决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全省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推进党的工作覆盖,根据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规范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指导员派驻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派驻对象

  没有党员或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协会商会

二、派驻责任

党建工作指导员派驻工作由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委统筹负责,各行业协会联合党委具体负责,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审定考核,接受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指导。派出单位党组织对所派出的党建工作指导员直接领导和管理。

三、选派条件

党建工作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党龄3年以上,要求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党建工作经历,热爱党的工作,志愿从事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四、选派来源

从省直对口业务指导部门和协会商会内部,择优选派45周岁以下优秀党员干部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达到既加强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又培养锻炼年轻党员干部的目的。

五、派驻程序

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坚持个人志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注重质量、人岗相宜。

(一)明确派驻对象。派出单位对所属协会商会情况进行梳理,对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协会商会,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便于开展党建工作的原则进行分组,每组3—5个协会商会。

(二)酝酿预备人选。对照选派来源和选派要求,派出单位党组织研究遴选符合条件的预备人选。

(三)进行任前考察。对预备人选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确保符合派驻条件。

(四)征求多方意见。通过谈话,征求预备人选本人的意见建议,征求预备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建议,征求需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协会商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

(五)开展岗前培训。对确定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由派出单位党组织颁发聘用书,聘期为两年。

(六)进行工作对接。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与派驻协会商会进行工作对接,正式确立派驻指导关系。

(七)做好工作保障。所派驻协会商会负责人要支持党建工作,与派出单位党组织共同研究商定,为党建工作指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六、职责任务

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派出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理论武装,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辅导宣讲、研讨交流等方式,重点抓住“关键少数”,教育引导所指导的协会商会负责人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青年职工群众理论学习,加强思想引领和教育。

(三)列席协会商会重要会议,把握政治方向,积极为所指导的协会商会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鼓励、引导、监督所指导的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协会商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帮困,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美誉度。

(四)了解掌握所指导的协会商会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定期走访,沟通信息,开展谈心谈话,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做好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把思想过硬、技术精湛、业务突出、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中有突出表率作用、有强烈入党愿望的职工群众及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

(六)加强对群团工作的指导,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指导做好协会商会的统战工作。

(七)结合协会商会发展特点和实际,指导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现、培养和选树党建引领作用发挥较好、行业特色突出的典型。

(八)支持协会商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协助做好对所派驻的协会商会负责人换届考核工作,促进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九)指导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协会商会依据有关章程成立党组织。

(十)完成派出单位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日常管理

(一)派出单位党组织具体负责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工作。负责对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岗前培训,每年进行1次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每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负责指导3—5个协会商会。

(二)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月至少到所指导的协会商会走访一次,了解情况,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有关精神,列席有关会议,指导开展党建工作。

(三)党建工作指导员应每半年向派出单位党组织汇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派出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进行调整。

(五)党建工作指导员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在所派驻协会商会领取任何额外报酬;不在所派驻协会商会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接受所派驻协会商会宴请和馈赠等;不泄露所派驻协会商会不宜公开的秘密;不干预所派驻协会商会的正常工作和业务活动;不收受和索要所派驻协会商会财物或服务;不要求所派驻协会商会对其亲友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就业等给予特殊照顾;不出现违反党的纪律或有损党员形象的其他言行。

(六)派驻期间,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党组织关系可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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