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版权声明】凡来源中注明“龙江机关党建”的文章,均为本网独家稿件,版权归龙江机关党建所有。
主办单位: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技术支持:黑龙江广播电视台(黑龙江省全媒体中心)
联系电话:0451-87589289